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榆林市委員會大會發言工作規則
(2022年6月17 日政協榆林市第五屆委員會第三次主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政協大會發言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參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發言工作規則》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陜西省委員會大會發言工作規則》,結合我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大會發言是市政協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在全體會議和常委會會議期間履行職能,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市政協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的一項重要民主權利。
第三條 大會發言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省委、市委對政協工作的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做到發揚人民民主和增進各界大團結貫穿始終、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
第四條 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各團體、各界別和市政協的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協委員是大會發言的主體。
第五條 全體會議期間一般安排一次大會發言,安排委員個人或委員代表黨派、團體、界別、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發言。常委會會議期間視情安排大會發言,安排常委個人或常委代表黨派、團體、界別、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常委視察團發言,也可視情安排不是常委的委員發言。
第六條 大會發言要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決策部署,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建言資政、凝心聚力,促進市委、市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為榆林高質量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七條 大會發言堅持“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針,市政協依法依章程維護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發表意見建議的權利。
第二章 大會發言的提出和基本要求
第八條 大會發言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參加單位可以本黨派、團體、界別名義提出。
(二)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
(三)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若干人聯名方式提出。
第九條 大會發言的基本要求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政協章程,保守國家秘密。
(二)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努力做到觀點鮮明、言之有物,注重運用數據、事例等闡述觀點,分析問題深入透徹,意見建議務實可行。引用資料和數據應準確,并注明出處。
(三)直入主題,言簡意賅,層次分明。語言要生動,發言有感染力。
(四)大會發言分為口頭發言材料和書面交流材料,每份材料一般不超過1500字。大會發言可匯編成冊印發,并有選擇的在市政協網站和公眾號上發布,供與會人員參閱。
第十條 大會發言內容不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
(三)對其所在組織、單位有關組織事宜和人事安排有意見的。
(四)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五)為本人和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六)宣傳、推介作品、產品的。
(七)指名舉報的。
(八)紀檢、監察機關或審判、檢察機關正在審理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九)其他不宜作為大會發言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大會發言基本要求的材料,及時退提交人或有關單位,作調整修改或撤稿處理。
第十二條 提交大會發言的委員、有關單位和大會發言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和相關制度,對發言材料中敏感和涉密內容,不得擅自向無關人員披露,不得在非保密媒介上轉發、傳播,不得就未公開的發言內容接受記者采訪。
第三章 大會發言的遴選
第十三條 大會發言要把好政治關、政策關、文字關、質量關,按照“質量第一、黨派優先、統籌兼顧”的原則遴選發言材料。
第十四條 大會發言的遴選程序
收到大會發言材料后,確定閱稿責任人,提出閱稿意見,說明推薦理由。
在閱稿責任人、大會發言組組長、秘書長三級閱稿基礎上,初步遴選出大會發言材料。
提交主席會議審定。
第四章 大會發言的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對大會發言中反映的重要情況、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采取以下形式報送、處理:
(一) 大會交流材料中的重要內容,視情報送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和部門。
(二) 轉化為政協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或在相關媒體上刊載等。
第五章 大會發言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大會發言組是負責大會發言工作的專門機構,組成人員由大會籌備組指定。
第十七條 大會發言組的工作職責
1.起草印發征稿通知,征集大會發言材料。征稿通知一般應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發出。
2.收集、整理、編印大會發言材料。
3.協調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有關人民團體、市政協委員、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的大會發言。
4.遴選大會發言并向主席會議提出大會發言建議名單,落實發言人。
5.做好大會發言的服務保障工作。
6.承擔大會發言成果轉化及資料歸檔等工作。
7.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市政協聯絡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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