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
(2020年12月17日政協榆林市第四屆委員會
第41次主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政協陜西省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結合榆林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協重要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是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協各參加單位、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及各縣市區政協,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通過市政協渠道報送,向陜西省政協、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廣泛匯集、反映社情民意,為助推榆林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譜寫榆林新時代追趕超越新篇章貢獻力量。
第五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體現統一戰線特色,堅持密切聯系群眾,堅持問題導向。
第六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協委員的重要職責。政協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重點聯系本界別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察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積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條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各級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一項重要任務。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和各專門委員會在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等協商議政活動,以及視察、調研、提案、大會發言、團結聯誼等工作中,及時收集、整理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情況和意見建議。
建立和完善信息特邀委員、特邀信息員制度。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聘請若干在各界別有代表性的委員為信息特邀委員,聘請若干積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政協工作者為特邀信息員。
第八條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和各專門委員會為全體市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務,加強與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系,充分發揮他們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條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加強與各縣市區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聯系,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維護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依照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權利。
第十一條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負責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編輯、報送、反饋,以及有關組織、協調、服務、保密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充分利用智慧政協網絡管理平臺和《協商建言》內刊,為市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縣市區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暢通、安全、快捷的專遞渠道。
第十三條 各級政協組織和各民主黨派要重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隊伍建設,加強信息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為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優秀委員、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優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評選活動,并在次年的政協榆林市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政協榆林市委員會研究室負責解釋。
政協榆林市委員會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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