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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獨特意義

編輯:admin     來源:榆林市政協    點擊數:1711次     時間:2016年11月15日

卓新平

我們應該承認宗教也蘊含有人類文明的許多積極因素,意識到這些積極因素可以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我們的主流意識相協調、相吻合

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的最基本國策之一,而且,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及保護也是人類文明發展所達到的共識和其重要成果之一。我們在社會存在層面強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其獨特意義。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在憲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第36條則進一步明確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允許公民完全自由地選擇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選擇信仰某一種宗教或者改宗,這些選擇都是平等的,宗教信徒不應該因這種選擇而招致社會的歧視。根據憲法精神,宗教理應在我們的社會中受到保護和尊重;如果公民僅僅因為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或指責,是不符合我們的憲法精神的。

第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就應該支持各宗教合理合法地保持其基本信仰、核心教義和禮儀制度,同時鼓勵宗教深入挖掘其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推動宗教革新和與時俱進,對教規教義做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這是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所特別強調的。我們應該承認宗教也蘊含有人類文明的許多積極因素,意識到這些積極因素可以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我們的主流意識相協調、相吻合。

第三,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就必須意識到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我們必須做好這一群眾工作。這是我黨統戰工作核心意義的具體體現,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群眾,使我們的朋友越多越好、敵人越少越好。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指出,同宗教界結成統一戰線,是我們黨處理宗教問題的鮮明特色和政治優勢。所以對待宗教要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做到多接觸、多談心、多幫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過解決實際困難吸引人、團結人。

第四,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信仰者遵紀守法,愛國愛教,看到其作為社會存在及社會組織而與其他社會團體有著共同維系社會和諧穩定的責任,因而必須自覺維護社會秩序、使其教規教法堅決服從國法政紀。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就涵括了宗教信仰個體及其團體對社會的義務及職責。過去列寧把宗教團體理解為“應當是完全自由的、與政權無關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聯合體”,而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對之有著更高的要求,也使其與黨和政府的關系更近、更密切,這就是認為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團結、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這說明信教群眾與我們的共同點要遠遠大于其不同處,其共識要遠遠大于其分歧,由此黨和政府強調要為宗教團體及信教群眾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幫助。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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