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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機構編制辦對《關于將市兒童福利院列入事業單位范圍》提案的答復

編輯:admin     來源:榆林市政協    點擊數:1133次     時間:2005年12月13日

案 由:《將市兒童福利院列入事業單位范圍》
提案者:高利民

將市兒童福利院列入事業單位范圍

  目前,兒童福利院是市社會福利院的內設機構(1995年5月8日正式開辦)。早在1994年后4月17日,原行署第17次專員辦公會議決定:“同意成立地區兒童福利院,經費由地財政每年預算拾萬元,救濟款安排伍萬元解決”(榆署會通字[1995]5號),2002年6月4日省政府辦公廳又下發了專門文件(陜政辦發[2002]44號),但兒童福利院成立機構文件一直未發,經費也未列入財政預算,工作人員仍無編制?珊⒆釉诓粩嘣龆唷㈤L大,院里經濟負擔在明顯加重。所需費用單靠財政補貼、社會各界捐助、募集,已難以維持現狀。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資金短缺、教師力量薄弱、工作人員缺乏。

  建議、辦法和要求:
  1、貫徹落實陜政辦發[2002]44號文件精神。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協調,盡快解決市兒童福利院的機構、編制、經費等問題。
  2、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兒童福利院可定為科級機構、事業編制,與市社會福利院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業務上類屬市社會福利院,工作人員可按與孤殘兒童1:5比例定編。


榆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復函:

高利民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將市兒童福利院列入事業單位范圍的提案”收悉。對市兒童福利院列入事業單位問題我辦曾于2002年9月5日榆市編辦函[2002]1號、2003年6月30日榆市編辦函[2003]3號作過答復,但由于種種原因在當時未能解決,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市兒童福利院是事業單位并從成立起就納入了事業單位進行管理,這一概念是明確的。但機構的設置是與市社會福利院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工作人員也沒有和市社會福利院的工作人員明確分開。

  二、您的提案再次提出后,我辦又深入兒童福利院進行了調查,準確掌握了該機構的運行現狀,并經編辦會議認真研究審核提出了意見,于2004年2月19日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研究,同意將市兒童福利院與市社會福利院由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分設為兩個單獨機構。市兒童福利院機構單設后,仍為科級建制,核定事業編制12名,經費由財政全額預算,同時核定科級領導職數1正2副。市編委會議研究后,于2004年2月20日以榆市編發[2004]12號文件下發了《關于榆林市兒童福利院等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

  特此函告。

榆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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