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全市小煤礦強制推行使用防爆運輸設備
我市小煤窯多達四百余處,目前大部分都采用普通小四輪運輸,既不是防爆設備,又是明電照明,不符合安全規程,應予以更換,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根據國務院總理朱镕基于2000年11月7日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9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所規定,未使用防爆設備或使用明電照明的礦井應立即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遵照《條例》精神,建議市煤炭局應堅決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徹底杜絕煤礦違章作業現象,同時要推廣運用神木縣與西安科技學院研制成功的W8.8型煤礦防爆牽引車,從而解決多年來煤礦明火照明和普通四輪車運輸的老大難問題,使礦井和煤礦工人生命財產有安全保障,否則,煤礦違章作業,事故隱患大,一旦發生事故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更重要的是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沒有保障。
綜上所述,建議市煤炭局會同煤炭部陜北安全檢察局對全市利用普通四輪車下井的煤礦進行一次全面摸底,排出計劃,限期更換,強行推廣和運用W8.8型煤礦防爆牽引車,使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市政協委員:高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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