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維修東人民路的建議
我市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和保護人才工作的制度,對于穩定本地人才、引導外地人才、高級人才產生了積極積極影響。但是,有的制度規定本身不夠科學,致使有的單位人才的生存環境很差,阻礙著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如(一)《辦法》第五條規定,“市管拔尖人才的申報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選拔條件是過去4年內所取得的成績”。這個規定缺乏科學性,很難聚集方方面面的人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現代化建設服務。(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市管拔尖人才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圍”。這個規定不合理。因為選拔條件是“過去4年內所取得的成績”,只要符合條件就應承認他們的貢獻,保留他們的待遇,不能以是否在崗為標準。這樣會冷了大批人的心,也不利于激勵人才、吸引人才。
建 議:選拔尖人才不應受年齡限制。(編輯: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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