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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法律治理與平臺企業責任

編輯:admin     來源:人民政協報    點擊數:1047次     時間:2016年08月16日

文/段祺華

近日發布的《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中,有一段關于微信購物適用法律的論述:“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此言一出,引發熱議。對于,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在受訪時回應,《報告》是專門基于上半年的投訴作出的情況分析,主要針對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間的交易”行為,“但措辭和表述不完整、不嚴謹。微信購物適用法律應區別對待,現在許多具有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通過微信開展銷售活動,這類情況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蓖瑫r,該負責人認為:“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的交易,交易的對象為特定對象,屬于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以適用消法來調整和規范,應當屬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的范疇。”

網上購物日益成為重要的消費形式,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成為伴生問題。微信購物是否適用消法?對“微商”該如何進行法律規范?在此,我們特刊登兩篇相關稿件,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提供參考。

——編者

“微商”是“互聯網+”時代的重要產物,通俗的說,“微商”就是在移動端上進行商品售賣的小商家,而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商品、服務銷售是現在最為多見。

朋友圈的“微商”主要具有以下特點和問題:一是經營主體“魚龍混雜”。學生、家庭主婦和自由職業者三類占經營主體比例總和高達八成,主要以兼職經營為主。當然,也有一些企業商家已經將“微商”模式作為主要的銷售渠道。然而,目前針對“微商”的經營主體資格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也沒有登記備案等程序性要求規定,較之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如淘寶等,“微商”沒有太多的平臺監管和評價體系。也就是說,只要是微信用戶,隨時都可以通過發送朋友圈成為“微商”的經營主體。二是商品“良莠不齊”。據悉,五成“微商”正從事護膚品經營,當然也有很多經營服飾、食品、電子消費品等品類。不少商品質量低劣,甚至售假。消費者維權困難。這也使得迅速發展的“微商”難以得到良好的口碑。三是銷售方式“熟人化”。這種模式的非公開性,甚至是隱私性,讓外界難以獲知其交易信息。四是監管“困難重重”。隨著互聯網電商的快速發展,我國在立法層面也高度重視,修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頒布了《無店鋪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然而,“微商”與傳統的互聯網電商在經營主體、銷售方式等方面不盡相同,使得法律的適用遇到了諸多障礙。并且,“微商”具有跨地域性,數量眾多且難以統計,交易的信息也難以固定化、公開化,因此也為工商、質監、稅務等執法帶來了巨大困擾。

“微商”的治理涉及方方面面,為此建議:

一、明確“微商”經營主體法律地位。對于在朋友圈發布商品信息并期待進行交易者是否被認定為經營者,區別于普通民事法律主體,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經濟類法律規制,主要應當考量兩個要件:1.發布頻率。如果每日或每周發布達到一定數量,則應當納入經營者的范疇。2.交易金額。即便發布頻率沒有達到一定數量,但交易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應當被認定為經營行為,區別于普通民事買賣行為。具體的標準待相關部門確定。同時,“微商”的經營主體應根據現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拔⑸獭苯洜I主體法律性質的明確化,一來可以使得其法律責任確定,二來可以使其成為依法可查詢明確的主體,便于監管和消費者維權。建議將征信機制引入到“微商”經營模式中。這將意味著以后“微商”平臺接入征信系統,那么只要經營過一次假貨,系統會記錄不誠信的情況,客戶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

二、明確“微商”所涉商品的范圍。

目前“微商”經營的商品非常廣泛,其中不乏假冒偽劣、限制或禁止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影響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國家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禁止或限制經營的商品類別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之中,即便是專業人士,一般也要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咨詢才能明確。那么,對于“微商”的經營主體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困難。如果相關部門能夠結合既有的法律法規和“微商”的經營模式特性,確定一份統一的商品范圍清單,這將為“微商”的規范經營帶來非常積極地指導作用。

三、建立平臺企業監管責任機制。作為平臺的權利人,企業有義務進行監管,維護平臺的合法運營。把“微商”較大部分的監管職責交付于平臺企業管理,將是一種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断M者權益保護法》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肯定了平臺企業的責任承擔。平臺企業可以要求“微商”經營主體進行身份、產品信息的實名登記,并通過一些屏蔽、提示等技術手段,設置舉報等功能,達到平臺自查和監管的作用。

“微商”的出現活躍了市場經濟、帶動了創業就業、滿足了人民群眾消費需求,是“互聯網+”時代具有積極意義的產物。但是,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導下才可以良性發展,讓優者不斷成長,讓劣者淘汰。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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