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實施違法犯罪的微信群成員和群主都被依法判處了刑罰。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方面是因為很多人沒有想到在微信群這種相對封閉,人數也有限的網絡空間,“犯事”的后果也會如此嚴重;另一方面更沒想到微信群的成員違法,群主也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受到法律處罰。對于法院這樣的判決,當然也不乏質疑的聲音:有人質疑法院判決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有人質疑對群主的判決是不是太重了。
而當事法院則明確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號)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法院的判決于法有據,也是依法判決。而這起案件,顯然給全國的網友,尤其是QQ群、微信群等社交軟件群體的成員和群主帶來了極大的警醒。隨著各種社交軟件的盛行,很多網友一夜之間擁有了一個新的身份:群主。在諸如微信群這樣的網絡組織中,群主的權利還是很大的,不但可以拉其他人進群,同時還可以把一些人踢出群。尤其是一些擁有大量群員的主題類微信群,作為群主還可以通過組織線下活動,或者是和各路商家合作,獲得現實利益。
但是對于很多群主來說,卻只懂得使用自己的權利,而忽視了自己應該承擔的管理義務。實際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微信等社交媒體的群主有責任明確群里發布信息的規則,讓群內所有成員知曉和遵守規則;有責任對群內成員的言論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等。而一旦群主在建群、運用群進行信息交流和溝通時,不能對群里的違法信息進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是該案件中群主自己沒有發布淫穢信息,最終卻和發布淫穢信息的群成員一同被判緩刑的原因所在。
對全國的網友來說,這起案件有警示意義。案件的宣判意味著,各種網絡社交群不是法外之地,同樣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作為群主等管理人員,在約束自己行為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其他群成員的管理責任,依法加強對群成員發布各類信息,交流各種資訊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否則,就可能像案件中這名群主一樣,因為群成員違法而受到法律的追責。